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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菲新租稅條約簽署 股利源泉稅最低降至5%A · 可全文翻譯

來源:JETRO · 發布:2026/06/11 15:05(JST) · 分類:總體經濟與政策
# 租稅條約# 日菲# 源泉稅# 雙重課稅# 東南亞投資
編輯觀點
重點要點
  • 日菲5月28日簽署新租稅條約,全面改正1980年生效的現行條約
  • 股利按持股比率適用5%、10%、15%三段稅率,權利金一律降至10%
  • 新設仲裁制度、強化資訊交換,待兩國國內程序後生效
觀察分析

在菲律賓有布局、或正評估東南亞據點的企業,稅務成本表可以重算了。日菲兩國政府5月28日簽署新租稅條約,把1980年生效的舊約全面翻新。最有感的是股利源泉稅:依持股比率分5%、10%、15%三段,持股90%以上且滿6個月者,菲律賓匯回日本的股利源泉稅降到5%;含智慧財產權的權利金稅率一律降至10%。配套還有仲裁制度新設、資訊交換與徵收互助強化、條約利益濫用防止——整套對齊國際稅務規則的標準動作。菲律賓財務部直言目的:降低雙重課稅風險、提高稅制可預見性,吸引投資。對台商的參考點有二:日企在菲的稅務成本下降,日菲供應鏈合作的財務誘因增強,與台商在菲事業的競合都會反映在報價上;而台菲之間的租稅協定同樣存在,跨國架構怎麼搭,值得請稅務顧問重新沙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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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翻譯
本譯文為 jpyonline 編輯整理之繁體中文版,依《政府標準利用規約 第 2.0 版》。原文版權屬「JETRO」所有,請以原文為準:閱讀原文 →

【JETRO商務短訊・重點編譯】日本與菲律賓兩國政府於5月28日簽署「日本國與菲律賓共和國間關於對所得租稅之雙重課稅消除暨防止逃稅及租稅迴避之條約」(新條約),全面改正1980年生效(2008年部分改正生效)之現行租稅條約。今後經兩國國內程序(日本須國會承認)後,自交換承認公文之日起30日後生效。主要改正點有五:事業利得課稅、投資所得課稅(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相互協議程序及仲裁制度、資訊交換及徵收互助、條約特典濫用防止。其中股利依持股比率導入5%、10%、15%之階段稅率——例如持股90%以上且持有6個月以上者,菲律賓對日本之股利源泉稅減至5%;含智慧財產權之權利金稅率一律降至10%。並納入租稅迴避防止之相互支援、仲裁制度新設、資訊交換強化等,推進符合國際稅務規則之制度整備。菲律賓財務省(DOF)表示,新條約可減輕跨國所得之雙重課稅風險、降低企業成本並提高稅制可預見性。菲國財務部長弗雷德里克・高表示,本協定反映菲律賓打造更具競爭力、可預見且適合投資環境之承諾。(出處:JETRO商務短訊,馬尼拉發,2026年6月11日)

歷史上的今天(主題相關)
  • 1980年現行日菲租稅條約生效,2008年部分改正
  • 近年日本持續更新與東南亞各國的租稅條約網絡
  • 菲律賓為日企製造與BPO布局的重要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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